| 义马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4)义刑初字第60号 |
公诉机关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桂山,男。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1月8日被义马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受贿罪,2014年4月23日经义马市人民法院决定,2014年5月6日被义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义马市看守所。 义马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4)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桂山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新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桂山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检察机关指控:1、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郑桂山利用其担任渑池县水利局水政股股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供水供暖分公司(以下简称义煤水厂)供水科科长李某某现金50000元,为义煤水厂在渑池县洪阳镇打井提供帮助。 2、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郑桂山利用其担任渑池县水利局水政股股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山西省第八工程勘察院刘某某现金10000元,为山西省第八工程勘察院承包的义煤水厂位于渑池县洪阳镇的打井工程提供资质备案等方面的帮助。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任职证明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桂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郑桂山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表示认罪并书写悔过书以示悔罪。 审理查明:1、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郑桂山在担任渑池县水利局水政股股长期间,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供水供暖分公司(以下简称义煤水厂)需在渑池县洪阳镇打二眼水井取水,郑桂山以打水井必须先做水资源论证为由,收取义煤水厂供水科科长李某某5万元押金,李某某承诺边打井边做水资源论证,郑桂山收到该款后,给李某某出具了收到义煤水厂现金5万元的收款条,没有向渑池县水利局领导汇报过也没有交到单位;到2012年底,郑桂山找到李某某将5万元收款条要回并销毁,将5万元陆续消费。 2、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郑桂山利用其担任渑池县水利局水政股股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山西省第八工程勘察院刘某某现金10000元,为山西省第八工程勘察院承包的义煤水厂位于渑池县洪阳镇的打井工程提供资质备案等方面的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郑桂山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0年下半年,郑桂山在担任渑池县水利局水政股股长期间,收取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供水供暖分公司(以下简称义煤水厂),需做水资源论证的押金5万元,后从义煤水厂供水科科长李某某处将其出具的收款条要走并销毁,将该5万元消费。收受山西省第八工程勘察院刘某某现金1万元,为山西省第八工程勘察院承包的义煤水厂位于渑池县洪阳镇的打井工程资质备案方面提供帮助。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义煤水厂在渑池县洪阳镇需打两眼水源井,经招投标山西刘某某的打井队中标。渑池县水利局发放了打井许可文件,开工时,时任渑池县水利局水政股股长的郑桂山提出,需先做水源井论证报告,否则不能打井取水,经协商,郑桂山让先交5万元押金,边施工边做水源井论证,经与水厂领导李某甲汇报,自己收刘某某8万元,将其中的5万元交给了郑桂山,郑桂山写了一张收款条,打井队顺利开工。2012年郑桂山到自己办公室要该收款条,因义煤水厂的好多业务在渑池县境内,归郑桂山管理,不敢得罪他,自己就将该收款条原件给了郑桂山。 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下半年,自己所在的山西省第八工程勘察院承包了义煤水厂在渑池县洪阳镇的两眼水井工程,中标后,郑桂山电话通知自己,外省的地质勘探队在河南境内打井施工,必须到河南省水利厅办理施工许可证,否则不能施工,自己送给郑桂山1万元,郑桂山没有再让自己办许可证。 4、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自己在担任义煤集团水厂厂长期间,2010年上半年水厂要在渑池县洪阳镇打两眼水井,经招投标,山西的一打井队中标。渑池县水利局要求打井队做水资源论证报告,因厂里急需开工,经李某某协调,先给渑池县水利局的郑桂山交5万元押金,边开工打井边办理论证。 5、书证(共六份):(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郑桂山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2)渑池县水利局文件及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证实郑桂山从2007年8月至案发任渑池县水利局水政股股长及其职责,系国家工作人员。(3)渑池县水利局证明,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豫政(2000)76号文规定,外省凿井队伍进入我省境内承揽水井凿井施工,应到省水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河南省水井凿井队伍资质证》。(4))渑池县水利局批复及情况说明,证实经渑池县水利局批复,同意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渑池县境内凿井两眼,施工期间没有要求停止施工。(5)工程施工合同,证实2010年9月、11月义煤集团供水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省第八地质工程勘察院,签订在渑池县洪阳镇打两眼水源井的事实。(6)收款条,证实被告人郑桂山收到义煤水厂现金5万元。(7)银行存取款明细,证实被告人郑桂山收到涉案的6万元后的赃款去向。(8)到案经过,证实义马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在办理李某某涉嫌受贿一案过程中,发现李某某向郑桂山行贿的犯罪线索,通知郑桂山到案后,郑桂山交代了收受李某某、刘某某贿赂的犯罪事实。(9)罚没收据,证实被告人郑桂山于2014年1月23日向义马市人民检察院退交违法所得60000元。 以上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年龄证明、职务证明、协议书等证据,能够相互吻合,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以上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桂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刘某某现金1万元,为刘某某在资质备案方面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桂山利用其担任渑池县水利局水政股股长的便利,将收受义煤集团供水供暖有限责任公司做水资源论证的押金5万元,据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罪,罪名不当,应予以变更。被告人郑桂山在判决前一人犯数罪,应对其数罪并罚。 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被告人郑桂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刘某某现金1万元,为刘某某提供帮助;被告人郑桂山利用其担任渑池县水利局水政股股长的便利,将收受义煤集团供水供暖有限责任公司的押金5万元,据为己有;依法均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考虑以下情节:1、被告人郑桂山在判决前一人犯数罪,应对其数罪并罚。2、被告人郑桂山到案后,能认罪悔罪,并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量刑时均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桂山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6日至2019年5月5日止) 二、检察机关追缴的赃款60000元人民币,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陈秋敏 人民陪审员 黄海涛 人民陪审员 仝冷梅 二○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欣 |
上一篇:曹志家与河南省振华木业有限公司、河南尚锟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