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263号 |
原告杨某某,女,1965年8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新正,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密市大隗镇大隗村阁坡。公民身份号码410126196410122514。 被告孟某某,男,1964年9月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和好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孟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孟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贾松峰
二Ο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韩晓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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