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永城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4)永刑初字第293号 |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庆,男,1990年9月21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2年11月22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4】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庆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至9月间,被告人蒋庆帮助他人多次向李某、班某贩卖冰毒2.05克,非法牟利。同年11月21日,公安缉毒人员在永城市龙弘宾馆将被告人蒋庆当场抓获,查获冰毒2.08克。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相同。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班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称重笔录、提取检材笔录、搜查笔录,理化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庆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蒋庆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蒋庆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庆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4日起,扣除先前羁押的41日,至2018年8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李建华 审 判 员 赵先俊 审 判 员 贾成宇 二O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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