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二七法执字第1337号 |
申请执行人肖英丽,女,汉族,1972年8月17日生。 委托代理人肖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孔涛,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金营,男,汉族,1967年6月27日生。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917号和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民二终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17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金营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金营的银行存款1034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庞 礴 审 判 员 毛 建 审 判 员 郑宏辉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崔晓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