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登民一初字859号 |
原告刘春红,女,196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吴春玲,女,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乔学好,男,195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红诉被告吴春玲、乔学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春红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春红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春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春红承担。
审 判 员 刘舒力
二○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孙楠楠 |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