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登民一初字第947号 | 
原告张某某,男,1980年4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白某某,女,198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刘舒力 
 二O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武学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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