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登民一初字第1751号 |
原告赵某某,男,1979年7月24日生,汉族。 被告罗某某,女,1983年8月15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审 判 员 刘舒力
二O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武学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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