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郑民四终字第1268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玉萍,女,196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翠玲,女,1964年4月4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李玉萍因与被上诉人王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巩义市人民法院(2013)巩民初字第26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玉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玉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撤回上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李玉萍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李玉萍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崔航微 审 判 员 陈启辉 审 判 员 张 红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 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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