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上法执字第215号 |
申请执行人河南万达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悦,系总经理。 被执行人郑州鑫峰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玉华,系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河南万达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鑫峰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河南万达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同意将此案合并于(2014)上法执字第215号执行案件一并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河南万达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对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4)上法执字第21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驰 峰 审 判 员 江 发 兵 审 判 员 周 锐 锋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小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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