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4)禹刑初字第81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常艳芳,女,1980年2月13日生。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4年4月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公诉刑诉[2014]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艳芳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冬丽、闫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艳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常艳芳伙同葛某(另案处理)在开封市禹王台区五福路供电局院内,盗窃被害人邢某某粉色兴世达牌电动车一辆。经开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70元。2014年4月12日,被告人常艳芳自动投案。以上事实,有被告人常艳芳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邢某某的陈述、开封市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意见、书证等其他相关材料证实。认为被告人常艳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常艳芳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其在偷车的时候只是望风,没有动手,被盗电动车也不是其骑走卖出的。希望法庭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常艳芳伙同葛某(另案处理)在开封市禹王台区五福路供电局院内,盗窃被害人邢某某兴世达牌电动车一辆。经开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7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常艳芳的供述证实:2014年4月11日15时左右,其与“小薇”(具体名字不详)及“小薇”的儿子到开封市禹王台区五福路供电局,“小薇”先步行进入供电局院子,过五、六分钟后,其也骑着自己的电动车带着“小薇”的儿子进到院子里,向西再往南拐,发现院子里有个车棚,就在车棚里挑了一辆红色电动车开始撬锁。当时其在旁边负责把风,“小薇”撬锁,“小薇”用扳子撬车轮上的锁,再用锥子撬电机锁,大概用5分钟左右,“小薇”把电动车撬开了,“小薇”骑着被盗的电动车先出来,其在后面跟着出来,“小薇”先去内环路找一个老太太卖车了,其带着“小薇”的儿子回到“小薇”家等候。后来,“小薇”对其说卖了500元,“小薇”分给其200元。 2.被害人邢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4月11日早上7时30分左右,其把自己的粉红色兴世达牌电动车停在开封市禹王台区五福路供电局院内的一个车棚里。下午6时左右下班时,发现电动车不见了。 3.开封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兴世达电动车汴价鉴刑字(2014)050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兴世达电动自行车一辆,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470元。 4.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常艳芳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有扳手1个、螺丝刀1个、三叉锥子1个、各小区车辆出入证6个。 5.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民警张某、田某出具的抓获证明证实:2014年4月12日上午,民警张某、田某在滨河路中段元宏锦江小区巡逻时,将欲实施盗窃的被告人常艳芳抓获,并从其随身携带的提包内查获作案工具扳手1个、螺丝刀1个、三叉锥子1个、各小区车辆出入证6个。经询问,常艳芳供述了其伙同“小薇”于2014年4月11日在供电局院内盗窃电动车的犯罪事实。 6.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常艳芳为吸毒被管控人员。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人常艳芳前科受处理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艳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常艳芳在被抓获时其罪行虽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但在其随身携带的提包内查获有作案工具,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其归案后虽能主动供述其犯罪事实,但其主观恶性较大,不予从轻处罚。其在与他人共同实施盗窃时,只是分工不同,对其辩称在偷车的时候其只是望风,没有动手,被盗电动车也不是其骑走卖出的,要求从轻处理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常艳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2日起至2014年10月11日止)。 (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海霞 人民陪审员 李洪堂 人民陪审员 齐景键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代 书记员 杨 晨 |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