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 事 裁 定 书 |
| (2014)鹤民申字第36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小平,女,1970年10月9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肖新民,男,1968年5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艳,鹤壁市淇滨区九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再审申请人张小平因与被申请人肖新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鹤民三终字第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张小平申请再审称:1、原判认定事实错误。本案争议房屋地址是鹿楼乡的乡镇企业,土地性质是建设用地,原判决没有查明该案房屋所占土地的性质。2、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是被申请人肖新民不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批手续,不是法律不允许。请求撤销原判,驳回原告肖新民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张小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小平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郭 超 审 判 员 魏晓华 审 判 员 翁仙峰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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