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上民初字第552号 |
原告刘秀卿,女,1966年4月2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书瑜,男,1992年10月22日生,汉族。 被告许会娟,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秀卿与被告许会娟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秀卿于2014年8月27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秀卿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秀卿撤回起诉。 诉讼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刘秀卿负担。
代理审判员 石岩岩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时 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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