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913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凡生,男,1962年7月13日生,住内黄县。 委托代理人王国芬,女,1963年7月13日生,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刘保堂。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现书,男,1965年2月6日生,住内黄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东爱,女,1963年11月4日生,住址同上。 高现书、王东爱委托代理人王双爱。 上诉人高凡生、上诉人高现书、王东爱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3)内城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3)内城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徐红伟 审 判 员 丁伯顺 代理审判员 苗 飞 二○一四年 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永兴
安法网116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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