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许民终字第727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文志,男。 委托代理人李海防,河南颖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玉真,女。 委托代理人艾高永,河南度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文志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14)许县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文志及委托代理人李海防、被上诉人宋玉真的委托代理人艾高永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14)许县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 发回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胡乔琳 审 判 员 李随成 审 判 员 蒋晓静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会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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