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登民一初字第3014号 |
原告胡德山,男,汉族,1948年11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梁金松,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跃宾,男,汉族,1970年11月2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德山诉被告刘跃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德山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胡德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胡德山承担。
审 判 长 赵运寿 人民陪审员 韩彦周 人民陪审员 乔中土
二○一四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统京
|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