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
执 行 裁 定 书 |
(2014)浚法执字第200号 |
申请执行人杨春新。 申请执行人张玉梅。 申请执行人杨好生。 申请执行人杨文锋。 申请执行人杨文雨。 申请执行人杨广彦。 被执行人梁利民。 申请执行人杨春新、张玉梅、杨好生、杨文锋、杨文雨、杨广彦与被执行人梁利民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1)浚刑初字第1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生效。附带民事判决:二、被告人梁利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春新、张玉梅、杨好生、杨文锋、杨文雨、杨广彦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14267.86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梁利民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根据法发【2009】15号《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浚刑初字第1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桑 文 宇 审 判 员 王 克 臣 审 判 员 李 恕 超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 同 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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