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4)殷刑初字第106号 |
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彦军,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现住安阳市殷都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6月29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2014年8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检刑诉(2014)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彦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振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彦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23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陈彦军醉酒驾驶豫EPU566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殷都区梅东路与戚东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陈彦军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彦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户籍证明、查获经过、血醇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彦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彦军犯危险驾驶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彦军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损害后果,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彦军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新宇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华素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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