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105号 |
原告王景忠,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岳红霞,巩义市竹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明伟,男,1985年3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景忠诉被告张明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景忠于2014年3月18日以尚未治疗终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景忠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景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王景忠负担。
审 判 员 张 宁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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