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洛执字第156号 |
申请执行人:陕西阿瓦山寨品牌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屈国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温霞,女。 陕西阿瓦山寨品牌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温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3)洛知民初字第103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王温霞未按期履行。陕西阿瓦山寨品牌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由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经审查,该案件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执行标的物均在河南省偃师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洛知民初字第10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一案指定由偃师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建军 审判员 张 钊 审判员 张建平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杨素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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