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4)滑王民初字第175号 |
原告袁天空,男,196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红科,安阳市北关区解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董交,男,198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 原告袁天空诉被告董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6月30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天空的委托代理人刘红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董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天空诉称,2014年元月21日被告借原告20 000元现金,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 0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董交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1日,被告董交以做生意需用钱为由向原告袁天空借款20 000元,并书写了借条,借条内容为“今借到,袁天空现金贰万元(20 000),借款人:董交,2014年元月21日”。双方未明确约定用款期限。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该借款。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原告当庭的部分陈述为证,以上证据经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董交向原告袁天空借款 20 000元,有被告书写的借条为证,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董交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袁天空借款人民币20 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董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闫学稳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雪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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