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漯民二终字第79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崔子贵,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崔廷吾,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崔保山,男,汉族。 以上三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毛会春,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世杰,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智刚,临颍县城关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崔子贵、崔廷吾、崔保山因与被上诉人崔世杰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崔世杰于2013年9月23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崔子贵、崔廷吾、崔保山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将堆堵于其楼房门前的垃圾、土堆清理干净,并不得再设置任何障碍;依法判令崔子贵、崔廷吾、崔保山赔偿其损失(自2012年3月17日至崔子贵、崔廷吾、崔保山将堆堵于其楼房门前的垃圾、土堆清理干净之日止,标准按5000元/月计算)。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日作出(2013)临民瓦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崔子贵、崔廷吾、崔保山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崔子贵、崔廷吾、崔保山及其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毛会春,被上诉人崔世杰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智刚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瓦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于凤鸣 审 判 员 王路明 审 判 员 陶京涛
二Ο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裴 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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