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上民初字第645号 |
原告王玲玲,女,1967年6月3日生,汉族。 被告孟军,男,1965年8月8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玲玲诉被告孟军离婚纠纷一案中,由于双方私下协商调解和好。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玲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由原告王玲玲承担,另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耿振坤。
审 判 员 陈克清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匡鹿颖 |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