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147号 |
原告赵翠荣,女,195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荣来,巩义市竹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正国,男,194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翠荣诉被告李正国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翠荣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翠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赵翠荣负担。
审 判 员 丁 强
二○一四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婉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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