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667号 |
原告王辉,男,汉族,1978年12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宋江培,巩义市站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卢欣丽,女,汉族,1982年11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雷颜果,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辉诉被告卢欣丽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辉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辉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王辉负担。
审 判 员 张朝辉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龚倩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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