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新少民初字第53号 |
原告张某某,女,2009年8月28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张某甲,男,1979年9月9日出生,系原告之父。 被告李某,女,1980年1月2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赵梅香 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 人民陪审员 吕慧敏
二Ο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张亚奇 |
上一篇:被告人龙某某犯骗取票据承兑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