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巩民初字第3020号 |
原告李某某,男,196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许某某,女,1963年6月4日出生,汉族。 本案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尚玉拴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春明 |
上一篇:李某盗窃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