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3)巩民初字第2923号 |
原告李秋勤,女,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世博,男,199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秋勤,女,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张世博之母。 原告张鑫鑫,女,199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李秋勤,女,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张鑫鑫之母。 原告张梦炎,女,200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李秋勤,女,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张梦炎之母。 被告杨宗敏,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张西周诉被告杨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张西周在诉讼过程中因病死亡,本院依法追加张西周的法定继承人李秋勤、张世博、张鑫鑫、张梦炎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原告李秋勤、张世博、张鑫鑫、张梦炎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秋勤、张世博、张鑫鑫、张梦炎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秋勤、张世博、张鑫鑫、张梦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秋勤、张世博、张鑫鑫、张梦炎负担。
审 判 长 李继卫 审 判 员 张军辉 审 判 员 张朝辉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 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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