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新少民初字第1号 |
原告许某某,男,2005年8月25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许建生,男,1980年2月17日出生,系原告父亲。 委托代理人晋龙振,新郑市龙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喜旺,男,1959年10月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郭喜旺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以其需要收集证据、变更请求为由,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吴云锋 审 判 员 赵梅香 人民陪审员 吕慧敏
二Ο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玉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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