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巩民初字第1719号 |
原告:何现伟,男,1972年6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倩,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巩义营销服务部。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现伟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巩义营销服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现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现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何现伟负担。
审 判 员 朱建超
二○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文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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