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1350号 |
原告河南华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玉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建朝,巩义市回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邢明明,男,1988年7月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华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邢明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华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十元,减半收取五元,由原告河南华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张永杰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任 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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