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3)驿民初字第3247号 |
原告殷前卫,男,汉族,1970年3月生,住汝南县。 原告肖迎春,女,汉族,1977年5月生,住址同上。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龚维礼,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中心医院。住所地:驿城区中华路。 委托代理人邹昊东,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保卫,男,汉族,1977年9月生,该医院医生。 原告殷前卫、肖迎春与被告驻马店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龚维礼,被告驻马店市中心医院委托代理人邹昊东、王保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殷前卫、肖迎春诉称,2013年6月10日,二原告之子殷振东因身体不适到被告处救治,被告诊断为“急性化脓性阑尾炎”,后被告为殷振东做手术,手术过程中没有发现“阑尾炎”,又诊断为“回肠肠管坏死”,并做“小肠部分切除术”,在被告医院治疗20多天,后因殷振东持续多日低烧,8月28日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被确诊为淋巴癌晚期,由于被告没有为殷振东做“活检病理检查”,致使未查出殷振东已罹患淋巴癌,从而失去最佳治疗时机,12月4日殷振东死亡,现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食宿费共计100000元。 被告驻马店市中心医院辩称,1、殷振东因突发性腹疼为主诉至医院,经完善查体及检查后初步诊断为腹疼待查A急性化脓性阑尾炎?(不确诊)2、急性弥慢性腹膜炎3、嗜血细胞综合征。根据患者病情发展最终确定为急性弥慢性腹膜炎。并于当日十九时进行手术,手术结果支持了市中心医院的诊断及治疗是正确的。因此原告诉称急性化脓性阑尾炎违反客观事实,手术后中心医院将其切下的组织送至病理科进行病理检查,病理检查报告为(回肠)肠坏死半穿孔,在6月24日患者家属诉其左颈部有一小疙瘩,后我医院对其进行活检穿刺,并进行了病理检查,检查结果为慢性淋巴结炎,因此无论是从患者入院主诉生命体征检查,术中探查及病理检查报告在医学当中均支持了中心医院诊疗治是正确的。2、原告诉讼请求赔偿数额过高。 经审理查明, 2013年6月10日12时,二原告之子殷振东因无明显诱因出现下腹疼痛,呈持续性钝痛,阵发性加剧,在当地诊所输液治疗效果差入住被告医院,经彩超检查显示:阑尾区异常回声,入院诊断为1、腹部待查:急性化脓性阑尾炎?2、急性弥漫性腹膜炎。3、嗜血细胞综合征。并与同日拟施:阑尾切除术,术中探查:腹腔内有大量脓性液体、食物残渣及粪便样东西,距回盲部约100cm处见一长约4cm坏死穿孔,其穿孔处旁肠系膜淋巴结可见肿大,肠管间可见脓苔,行回肠部分切除术,术后病理诊断为(回肠)肠坏死伴穿孔。2013年6月30日,殷振东伤口愈合,出院回家。2013年8月28日,殷振东因腹痛发热20余天,腹痛、腹胀10余天入住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在该院住院治疗17天,诊断为1、肠梗阻。2、低血容量性休克、3、NK/T细胞淋巴瘤。3、小肠切除术后。同年9月14日、10月11日。殷振东因肠梗阻、弥漫性腹膜炎、NK/T细胞淋巴瘤、嗜血细胞综合征腹腔侵润或转移肝、脾、两肺多发占位两次在汝南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8天。2013年12月4日死亡。 原告诉至本院后,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所豫唯实司鉴定中心【2014】临鉴字第181号鉴定书分析说明:驻马店市中心医院治疗过程分析1、术前检查和诊断问题:患者以突发腹痛一天急诊入院,入院时腹肌紧张,下腹压痛及反跳痛,未查胸腹部X-ray检查,急腹症患者术前应该常规检查此项目。了解心肺等胸部情况,有无肺部液平。膈下游离气体等,术前肝功能检查异常,查腹部超声波时应该一并检查肝脾情况,特别当知道既往有嗜血细胞综合征病史时,更应该全面检查。术前诊断为(1)腹疼待查:急性化脓性阑尾炎?(2)急性弥漫性腹膜炎(3)嗜血细胞综合征.2、手术适应症的选择问题:患者急腹症并急性弥漫性腹膜炎。手术指征明确。3、手术方式问题:急腹症并急性弥漫性腹膜炎行开腹探查,探查发现小肠穿孔,行部分切除吻合术,手术方式符合征聊常规。4、术后病理问题:切除标本经病理会诊,未见淋巴细胞浸润。5、漏诊淋巴瘤问题:小肠自发穿孔少见,主要原因是肠伤寒、肠结核、克隆氏并等晚期并发症,术前已经知道患者有嗜血细胞综合征病史,查肝功能是已经发现转氨酶增高,手术探查发现肠系膜淋巴结肿大,小肠自发穿孔原因不明,住院期间出现颈部淋巴结肿大,这一系列临床特征提示本次小肠穿孔可能与嗜血细胞综合征相关。共住院20天,为查胸部X-ray,肝脏及脾脏B超及早发现淋巴瘤浸润情况,患者于2013年8月28日以“发热20余天,腹痛、腹胀10余天”入住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查CT及B超提示双肺及肝内多发性占位,下腹部肠管实性占位病变,肝脏穿刺活检:NK/T细胞淋巴瘤。2013年9月14日自动出院,2013年12月4日死亡。 综合以上分析,驻马店市中心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急性弥漫性腹膜炎诊断正确,手术及时,手术方式恰当,但是,在住院治疗期间,未能进一步检查,漏诊NK/T细胞淋巴瘤,对被鉴定人以后治疗造成一定延误。被鉴定人死于NK/T细胞淋巴瘤与驻马店市中心医院的漏诊有部分因果关系,医方应负轻微责任,参与度10%,原告支出鉴定及相关费用4900元。 原告殷前卫、肖迎春及其子殷振东(1996年9月23日生)均为农村居民,殷振东在医院治疗期间支出医疗费28097.34元(扣除医保核销外)。提供652元交通费票据。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有关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据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相关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等费用。本案中,根据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司鉴定意见书,被告驻马店市中心医院在对二原告之子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有一定因果关系,该司法鉴定书对该起医患纠纷分析合理、责任认定准确,应予以采信,故驻马店市中心医院对原告应承担赔偿责任。二原告请求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二原告提供医疗票据显示医疗费28097.34元;关于死亡赔偿金,因二原告之子为农村居民,计算为169506元(8475.3元/年×20年),丧葬费为18979元(37958元÷2),交通费酌定为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为1070元(17天×30元+28天×20元),营养费计算为450元(45天×10元),护理费计算为11457元(29041元/年÷365天×144天)、鉴定费按票据计算为4900元,综合以上二原告实际损失为234959.34元,被告驻马店中心医院应承担10%的份额,计款23495.9元。关于精神抚慰金,根据被告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履行能力酌定10000元。综上被告驻马店市中心医院应支付二原告赔偿款33495.9元。至于二原告主张食宿费,因未提供食宿费票据,故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驻马店市中心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殷前卫、肖迎春各项损失共计33495.9元。 二、驳回原告殷前卫、肖迎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负担300元,被告驻马店市中心医院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田 朝 晖 审 判 员 宋 方 代理审判员 康 兵
二0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任 淑 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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