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巩民初字第2958号 |
原告:吴红斌,男,197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申蕊,女,汉族,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红斌诉被告申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红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红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吴红斌负担。
审 判 员 何剑平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贺菲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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