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巩民初字第98号 |
原告李高杰,男,195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 被告巩义市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住所地巩义市文化街。 负责人白新廷,该校校长。 被告巩义市成人培训中心,住所地巩义市文化街。 负责人白新廷,该中心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高杰诉被告巩义市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巩义市成人培训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高杰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高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十元,减半收取五元,由原告李高杰负担。
审 判 员 赵明亮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康艳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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