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巩民初字第159号 |
原告:吴建立,男,汉族,1956年8月12日出生。 被告:白周利,男,汉族,成年。 被告:白周川,男,汉族,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建立诉被告白周利、白周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建立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建立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建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吴建立负担。
审 判 员 朱建超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文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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