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巩民初字第2248-3号 |
原告:吴洪涛,又名吴红涛,男,1965年8月5日出生。 被告:苏建林,男,1968年2月1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洪涛诉被告苏建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洪涛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洪涛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洪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吴洪涛负担。
代理审判员 宋大海
二○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贺艳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