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登民一初字第2475号 |
原告刘小辉,男,1961年6月4日生,汉族,住登封市。 委托代理人陈光涛,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登封市地方公路管理所。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王海松,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温世昌,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辉诉被告登封市地方公路管理所、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小辉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小辉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小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袁二辉 人民陪审员 刘国斌 人民陪审员 郭淑丽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书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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