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925号 |
原告:周建宗,男,195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姚元高,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翟学章,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逯宜尊,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宗诉被告逯宜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建宗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建宗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建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周建宗负担。
代理审判员 宋大海
二○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贺艳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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