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登民一初字第1981号 |
原告于留彬,男,1979年8月13日生,汉族,住禹州市。 委托代理人丁银州,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负责人张跃,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亚豪,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留彬诉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留彬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留彬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留彬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于留彬承担。
审 判 员 袁二辉
二○一四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朱国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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