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2867号 |
原告:钟西宾,男,1966年2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钟兆杰,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巩义市天基塑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振清。 委托代理人:孙军兴,男,197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西宾诉被告巩义市天基塑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西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西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钟西宾负担。
审 判 员 何剑平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贺菲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