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登民一初字第1430号 |
原告郑银玲,女,1964年8月11日生,汉族,住登封市。 被告吴俊伟,男,成年,汉族,住登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银玲诉被告吴俊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银玲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银玲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银玲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袁二辉 人民陪审员 刘国斌 人民陪审员 郭淑丽
二○一四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胡书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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