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2)上民初字第900-1号 |
原告(反诉被告)狄廷云,男,1966年10月27日生。 被告(反诉原告)张春霞,女,1963年3月24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狄廷云诉被告(反诉原告)张春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反诉被告)狄廷云、被告(反诉原告)张春霞于2014年8月11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本诉及反诉按撤回起诉处理。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狄廷云负担; 反诉费94元,减半收取4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张春霞负担。
审 判 长 彭 勃 代理审判员 王光献 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时 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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