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上民初字第139号 |
原告罗保钦,男,1949年4月16日生,汉族。 被告宋存仁,男,1949年12月1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史向东,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乐雷,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保钦与被告宋存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保钦于2014年3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保钦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保钦撤回起诉。 诉讼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罗保钦负担。
审 判 员 彭 勃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时 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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