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4)洛龙民初字第1252号 |
原告:董其昌,男,1977年8月1日生,汉族。 被告:洛阳博发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现红,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陈现红,男,1968年8月18日生,汉族。 原告董其昌诉被告洛阳博发纸业有限公司和被告陈现红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其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洛阳博发纸业有限公司和被告陈现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2年4月至2012年11月以公司资金周转为由分别在2012年4月1日在原告处借人民币现金20万元整(大写:贰拾万元整),2012年11月17号在原告处借人民币现金10万元整(大写:壹拾万元整),两笔借款均约定利息为百分之三(3分)。并用公司设备及财产做担保还承诺到期不能按时偿还,公司归原告所有。此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但被告一拖再拖,总是以种种理由不还钱,原告多次讨要无果,无奈,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洛阳博发纸业有限公司及被告陈现红偿还原告欠款共计30万元及利息213000元(计息时间自2012年4月1日至2014年6月1日,2012年11月17日至2014年6月17日),共计513000元。自2014年6月17日至本案结案前的利息另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全部承担。 被告洛阳博发纸业有限公司和被告陈现红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陈现红系被告洛阳博发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张运交介绍并由其在场交付,被告陈现红以被告洛阳博发纸业有限公司自用资金为由分别于2012年4月1日至2012年11月17日从原告处借现金200000元和100000元,并于同日以被告陈现红和被告洛阳博发纸业有限公司为借款人向原告各出具一份借据,约定:借款期限三个月,月利率3%。借款期限届满后,直至目前,两被告一直未付利息,且借款本金分文未付。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原告状诉来院。 另查明:2012年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以下贷款利率年利率为最高为6.1%。 本院认为:原告陈述2012年4月1日借给两被告现金200000元,并由介绍人张运交在场交付,同日以被告陈现红和被告洛阳博发纸业有限公司为借款人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借据上有被告陈现红签字按印和被告洛阳博发纸业有限公司加盖公章。针对该笔200000元的借款,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和证据予以采信,双方借贷法律关系自2012年4月1日起成立并生效,借款本金200000元,期限三个月。原告又陈述2012年11月17日借给两被告现金100000元,并由介绍人张运交在场交付,同日以被告陈现红和被告洛阳博发纸业有限公司为借款人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借据上有被告陈现红签字按印,同日的收到条中收到人处无人签名,但原告指明该收到条系被告陈现红书写,上面的指印亦系其所按。针对该笔100000元的借款,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权利,结合被告洛阳博发纸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17日出具加盖公章的担保协议,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和证据予以采信,双方借贷法律关系自2012年11月17日起成立并生效,借款本金100000元,期限三个月。双方两笔借款约定的月利率3%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原告诉求的两笔借款的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故原告诉求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自2012年4月1日始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和诉求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自2012年11月17日始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应予以支持。原告诉求利息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和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洛阳博发纸业有限公司和被告陈现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董其昌偿还借款200000元,并自2012年4月1日始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 二、被告洛阳博发纸业有限公司和被告陈现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董其昌偿还借款100000元,并自2012年11月17日始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 三、驳回原告董其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930元,保全费3085元,共计12015元,由原告董其昌负担1015元,由被告洛阳博发纸业有限公司和被告陈现红负担1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五份,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忠民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焦志豪 |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