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4)吉民特字第1号 |
申请人:郭兴。 申请人郭兴要求宣告被申请人耿文娟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郭兴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耿文娟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耿文娟于2008年3月份从洛阳市吉利区东杨村家里外出,多年来一直与家中没有联系,至今下落不明已满6年,申请宣告耿文娟失踪。 经审理查明:耿文娟,女,1982年8月16日生,户籍登记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东杨村紫阳路东5排10号,身份证号码410306198208160562,于2008年3月份从洛阳市吉利区东杨村家里外出,之后一直下落不明。耿文娟与申请人系夫妻关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3月11日在《人民日报》上发出寻找耿文娟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间已届满,耿文娟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郭兴主张宣告耿文娟失踪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耿文娟为失踪人。 二、指定申请人郭兴为失踪人耿文娟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白利军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陆金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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