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郑民申字第413号 |
再审申请人(案外人):张红卫,女,汉族,1966年10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晓,河南李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自立,男,回族,1955年6月27日出生 。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董四明,男,汉族,1960年2月3日出生 。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玉新,男,汉族,1964年1月21日出生 。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袁高众,男,汉族,1946年4月28日出生 。 原审被告:王长贵,男,汉族,196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 。 再审申请人张红卫因与被申请人赵自立、董四明、袁高众、刘玉新及原审被告王长贵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0)郑民四终字第7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红卫申请再审称:原一审二审在被告刘玉新不知情的情况下,制造假案,剥夺了刘玉新的诉讼权利,进而侵犯了申请人张红卫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及撤销追加张红卫为被执行人的裁定,对该案进行再审。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张红卫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红卫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绍 斌 审 判 员 张 玉 霞 审 判 员 徐 国 庆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乔 子 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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