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郑民申字第479号 |
(2014)郑民申字第4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淑仙,女,汉族,1936年8月10日出生 。 委托代理人:王陶顺,男,汉族,1930年7月20日生 。系申请人周淑仙之夫。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郭建军,局长。 再审申请人周淑仙因与被申请人新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郑民二终字第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周淑仙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应当同本单位同年退休职工享有同样的退休待遇,应将判决书第二条中“补偿”二字及括号中文字一并删去。 本院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周淑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周淑仙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绍 斌 审 判 员 张 玉 霞 审 判 员 徐 国 庆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乔 子 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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