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新中民申字第112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刘书妮(曾用名刘丙书),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曹道旺(曾用名曹军胜),男。 再审申请人刘书妮因与被申请人曹道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新中民一终字第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书妮申请再审称: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本诉与反诉并非同一事实,也非同一法律关系,反诉人并非本诉的被告,不可以合并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中曹道旺持有刘书妮出具的取款手续,曹道旺具有反诉原告资格。曹道旺要求刘书妮返还所取款项,用于抵销其所借刘书妮的款项,符合反诉的受理条件,一审受理曹道旺反诉并作出实体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刘书妮称原判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刘书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书妮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铁红 审 判 员 林海英 审 判 员 李景源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梁梦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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