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上民初字第222号 |
原告马项锁,男,1947年3月1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建州,郑州市上街区峡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元林,男,1963年5月3日生,汉族。 原告马项锁诉被告李元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马项锁于2014年6月24日以双方已全部结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项锁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项锁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项锁负担。
代理审判员 石岩岩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时 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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