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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秀炎与被告赵红章离婚纠纷一案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8
摘要: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郾民初字第01823号 原告楚秀炎,女。 委托代理人赵绍虎。 被告赵红章,男。 原告楚秀炎与被告赵红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楚秀炎及委托代理人赵绍虎、被告
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郾民初字第01823号

原告楚秀炎,女。

委托代理人赵绍虎。

被告赵红章,男。

原告楚秀炎与被告赵红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楚秀炎及委托代理人赵绍虎、被告赵红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楚秀炎诉称,1989年阴历五月二十原被告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婚后不久,原被告就因家庭问题发生矛盾,被告不关心原告很少沟通。多年来双方曾多次协商离婚之事未果。无奈原告从2003年开始多次起诉与被告离婚,前两次经法院调解未离成,第三次法院又判决不准离婚,自从2011年10月原告离开被告后至今未与被告共同生活,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第四次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后财产依法分割。3、原告的责任田由原告耕种。

被告赵红章辩称,原被告之间没有大的矛盾,主要矛盾系原告与媳妇之间,原告提出离婚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不同意离婚,当初原被告交往没几天,原告就住到被告家不走,在此情况下领取的结婚证。若判决离婚,原告应给被告支付20年的生活费,每年3000元,共计60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楚秀炎与被告赵红章1989年5月20日(阴历)在原漯河市郾城县黑龙潭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现双方各自的子女均已成家。2003年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原郾城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审理后于2004年4月1日作出(2004)郾民初字第10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2011年10月原告离开家到亲戚家生活居住。2012年2月29日原告以同样的理由第二次向郾城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法院于2012年4月6日作出(2012)郾民初字第00407号民事裁定书,准予撤回起诉。后原告继续在亲戚家生活居住。同年10月30日原告以同样的理由第三次向郾城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在长时间的共同生活期间不可避免的会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这只是双方对待生活的不同看法,作为夫妻双方均应给予对方充分的理解,并不能成为造成双方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在出现分歧和矛盾时应当及时沟通,消除之间的分歧和矛盾,维护美满和谐的家庭生活。双方在出现矛盾后没有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及时化解矛盾,使得双方存在一定的隔阂,并不能说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于2013年1月25日作出(2012)郾民初字第025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宣判后原告仍在亲戚家生活居住。2013年10月15日原告以“与被告分居长达两年之久,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为由,第四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中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多次调解,自始至终原告坚持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且被告称“若判决离婚,原告应支付20年的生活费60000元”。期间,被告曾几次到原告所居住的亲戚家接原告回家,原告从不与被告见面。另原告楚秀炎在黑龙潭乡坡杨村十三组承包责任田一亩。在庭审中原告楚秀炎明确表示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即“婚后财产依法分割。”

上述事实,有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12)郾民初字第02501号民事判决书、原告离家后现居住田福娄小区物业办公室的证明、坡杨村小赵十三组村干部赵振营的证明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

综上,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而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分析,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婚姻基础方面,本案中原被告系重组家庭,且被告称“当初原被告交往没几天,原告就住到被告家不走,在此情况下领取的结婚证”,说明原被告双方婚前未经过充分的了解,仓促结婚,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感情方面,原被告1989年结婚,2003年第一次起诉离婚,2012年两次起诉离婚,2013年第四次起诉离婚,不能说明原被告双方婚后感情好,恰恰证实夫妻感情多次出现裂痕,遭到伤害;离婚原因方面,系因家庭生活琐事,被告做为一家之主,在出现矛盾时,不能积极妥善处理,导致原告怨气越积越深;夫妻关系的现状方面,现在夫妻双方已分居近三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有无和好可能方面,本次在审理过程中,多次主持双方进行调解,但原告自始至终坚持离婚,不与被告回家,且被告到原告居住地找原告,原告也从不与被告见面。综合以上几方面分析,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故根据上述事实及法律规定原告请求离婚应予支持,因原告在庭审中放弃“婚后财产依法分割”的请求,故在本案中对该项请求不作处理。原告在黑龙潭乡坡杨村十三组承包责任田一亩,应由原告耕种收益。被告辩称“若判决离婚,原告应支付20年的生活费60000元”,该辩称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楚秀炎与被告赵红章离婚。

二、原告楚秀炎在黑龙潭乡坡杨村十三组承包责任田一亩,由原告楚秀炎耕种、收益。

三、本案的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楚秀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万俊华

                                             审  判  员     刘  晓

                                             人民陪审员     武大毛

                                             二O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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