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焦民三终字第00234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沁阳市红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西万镇。 法定代表人徐文京,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发贵,河南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少波,男,196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宁县。 委托代理人王帅、赵家辉,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卫团,男,197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委托代理人崔明霞,沁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余粮,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东路体育馆东侧。 负责人文晓娜,系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沁阳市红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少波、李卫团、李余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王少波于2013年5月23日起诉至沁阳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沁阳市红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卫团、李余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赔偿其医疗费167539.4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80元、营养费1290元、护理费25820元、误工费32325.76元、残疾赔偿金261665.53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890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36230.96元、伤残鉴定费、残疾辅助器具鉴定费及其它检查费4190元、交通费6278元,共计966959.72元,李卫团、李余粮、沁阳市红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在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7日作出(2013)沁民西向初字第00104号民事判决。沁阳市红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沁阳市红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发贵,被上诉人王少波的委托代理人王帅、赵家辉,被上诉人李卫团的委托代理人崔明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李余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沁阳市人民法院(2013)沁民西向初字第0010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沁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郭春明 审 判 员 韩咏梅 审 判 员 路 林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申慧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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